学校各单位、财务处全体: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新出台的财会制度文件要求,制定《昆明学院经费管理及支出审批办法解释第2号》,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处。
附件:昆明学院经费管理及支出审批办法解释第2号
财 务 处
2022年10月 10日
附件:
昆明学院经费管理及支出审批办法解释第2号
一、关于预算指标调整
1、对于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严格按照《昆明学院经费管理及支出审批办法》(昆院财【2021】1号)文件执行。
2、属于财务处预算科调整的指标:由预算科出具书面材料或者签字后核算中心予以认可报销;
3、属于经办人(报销人)调整指标的:需重新填制经费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原审批单后可报销,原审批单上的校领导签字可不再重复审批。
二、关于发票查验
1、开展发票查验,是落实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对明学院2022 年秋季学期开学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中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具体的操作流程、步骤和注意事项,按照学校《关于对报销发票进行查验的通知》(昆院财[2022]4号)执行;
2、报销人对送交财务报销的增值税发票提前进行查验,查验后需要经办人在查验单上签名;
3、如果报销人没有进行查验的,会计要在报销时现场进行查验,并签名(或盖章);不得因为报销人没有查验而拒绝报销,应做好服务,要进行善意的提醒,提出建议,并告之排队等待报销的人;
4、目前仅针对增值税相关的发票进行查验。对于通用电子发票(如浙江、云南通用电子发票,需在特定省的税务局官网上方可查询。)
三、关于报销流程
1、保证报销单、会计凭证、付款通知单的金额一致,即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保持一致;
2、严格执行财务报销流程,杜绝人为造成特殊情况;
3、遇到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与上一环节沟通,上一环节也要及时向下一环节交待清楚,并向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汇报。
四、职责分工
1、财务处的副处长,在业务上可直接对相关科室直接安排工作。
2、各科室的业务,原则上第一时间由各科的科长负责处理。
五、差旅费报销
1、“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第六条,条三款,参加会议、培训的,严格执行只允许报销 往返各一天的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两项补贴。正常的出差,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及补贴;
2、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需写出情况说明,经负责人(部门或项目)审批后,可参照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进行报销;
3、没有事前的出差报销单,不得报销差旅费,在报销时应该严格审核出差审批的日期。
4、差旅费报销时,凡是四项费用(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全的,均需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作,部门(项目)审核批准后,作为报销的附件。
5、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每人次不超过50元,可报销出发一次,回程一次。
六、关于固定资产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资产学会2020年12月4日,专题工作讨论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购买党建、考试、培训、教辅等发行量较大但具备一定时效性的资料,由于不能确定一年以上的使用年限,不计入固定资产;
2、非图书馆年度订阅的期刊及零星购买的图书,不计入固定资产;如科研项目购书、办公用购书。
3、使用年限不确定,材料易折、易碎(塑料、玻璃、玻璃钢)的家具,不计入固定资产;
4、用具、装具达不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的,按资产处的意见进行处理;
5、改建、扩建、修缮固定资产是否资本化,按资产处的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6、各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列入库存物品和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
七、关于疫情防控经费
1、各学院因疫情产生学生的隔离费用,经学院审批、学校疫情办审批后,在各学院的包干经费中列支。
2、二级学院不得进行疫情相关的物资采购。
3、其他经费中涉及到疫情物资采购及其他费用的,经学校疫情办审批同意后,可以报销。如科研经费、外来的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