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费的使用规定
目前,党费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的文件有三个。一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二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三是《关于向党支部拨付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工通讯2018年6月26日第28期)。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党费的管理要求
(1)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2)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4)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5)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党建经费的使用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1个,即《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
1.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中央: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云南: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50元,高职标准和中央一致)。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2.管理要求
(1)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2)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3)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4)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党组、党委)批准。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5)开展党建活动,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7)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8)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9)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上报备案。
(10)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规定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1个,即《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云工发〔2018〕44号)。
1.开支范围和标准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6个方面。职工活动支出中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44号文规定如下。
(1)节日慰问品的发放。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的节日慰问品。说明:一是只能由工会发放慰问品,单位不能发放。二是只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七个法定节日和会员的生日可以发放,其他的节日都不能发放。三是工会关系属于谁,由谁发放,也就说只能发放给本单位的工会会员,工会组织关系不在本单位工会的不能发放。四是标准每人每个节日不超过300元。五是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六是离退休人员,可以保留会籍,但不缴纳会费,没有相应的经费,目前不能享受工会的福利。
(2)工会会员其他方面慰问。结婚和符合政策的生育,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生病住院,同一会员慰问金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元;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3)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时,活动日可组织统一就餐,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每天不超过120元。不组织统一就餐,可向工会会员和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总工会另行制定。目前上级工会尚未印发管理办法,暂不能发放。
(5)基层工会经费用于补助在职职工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每人每期应缴纳互助金的30%。
2.管理要求
(1)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2)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3)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4)基层工会经费不足时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但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各项收入要全部列入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决算”。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和报销附件应齐全。
(5)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
(6)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
(7)单位行政经费支持工会的经费必须有预算,需到省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并将资金转入工会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3.工会经费开支的负面清单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公务接待
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办发〔2019〕2号)的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的要求是:
1.标准和管理要求
(1)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制度,所需要的经费全部编入单位部门预算,做到只减不增(本年的预算与上年的预算相比,只减不增;本年决算数与本年的预算数相比,只减不增)。
(2)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
(3)同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考察调研不安排用餐。
(4)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l次,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5)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6)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开支等情况。
(7)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
2.负面清单
(1)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工作餐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除重要商务活动等规定允许以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
(5)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6)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参与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7)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8)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五、国内差旅费
云南省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文件有《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云财行〔2014〕18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云财行〔2014〕3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5〕30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行〔2014〕174 号)等7个。
1.正面清单
(1)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3)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5)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6)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
(8)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9)处级及以下其他人员原则上1人住1个房间,只要不突破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可以住宿标准间,也可以住宿单间。2个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可以按2个人的标准之和住1间高档的房间,只要不突破标准上限。
(10)对参加会议、培训的,只能报销往返两头(往返各1天)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11)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参照执行原则上就是按照执行。参照执行允许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基本原则尤其是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管使用何种经费来源开支差旅费,都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12)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允许在偏远山区等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地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
(13)允许“试点单位”对承担科研教学项目的人员在国内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关于扩大部分在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云组通〔2021〕44号)
2.负面清单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4)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5)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6)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云财行〔2014〕393号)
(7)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9)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外邻近市县常住工作点执行公务的,不能按出差管理,不能报销差旅费。
(10)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严禁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禁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严禁转嫁差旅费。
(1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这些管理规定和要求,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密切联系,在工作中应牢记于心,执行于行,守住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