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1 . 什么是基层就业创业?
答:一般来讲,“基层 ”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 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 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 . 国家与省级层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国务院关 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中 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0〕102 号)、《云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 知》(云政办发〔2022〕6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17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6) 号等文 件规定:
(1)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 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 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2)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加大在基层公
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 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 度,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 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 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4)对在毕业年度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 个藏区县和 8 个人口较 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 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5)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或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 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 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6)全面落实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各专门项 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 2009 年起,按照当地规定, 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 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 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高校毕 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 . 国家与省级层面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 策措施?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国务院关 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中 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 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 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 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 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 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4)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 报相应职称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要求,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 工作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对到艰 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乡镇及以下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 职称可提前 1 年。在昭通、红河、文山、普洱、迪庆、怒江、临沧等有条件的地 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 过率。
4 .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中共云南 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 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 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 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如下工资优惠政策:
(1)对到我省县及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 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 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 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
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县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县及以下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 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 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 三级。
(3)执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 员执行每人每月500 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的,根据所在地类别的不同,可享受每月250 元至 3900 元的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5 .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岗位?
答: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 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 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 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 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6 .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 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 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 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 贴实行“先缴后补 ”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3 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 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 最长不超过 3 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 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 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 的基本账户。
7 . 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 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 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 财教〔2017〕180 号),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 3 年内到云南 25 个边境县 (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 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 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 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 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 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 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 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 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 于 8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 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12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 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 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8 . 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 25 个边境县( 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 市) 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市)和乡镇?
答:25 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 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 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 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 个涉藏地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9 . 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 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 25 个边 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 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 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 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 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10 . 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到云南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 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 3 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 25 个边境 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 3 月 30 日前,高校将通过 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 月 30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 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 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 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 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 ”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 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 “二次定 岗 ”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 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 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 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 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 9 月 10 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 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
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 满 3 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 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每年 9 月 30 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 汇总表后,将 3 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 3 年 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 10 月 30 日前省 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 满 3 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 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 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 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 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 好政策解释工作。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 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 3 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11 . 什么是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
答: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 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0〕102 号)规 定,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指的是组织部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 任职工作 ”即大学生村官、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的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 师特设岗位计划 ”即特岗教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 ”计划、团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等项目。大学生 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大学生村官 ”“特岗教师 ”“三支一扶 ”“西部志愿 者 ”等。
12 .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招募对象和条 件是什么?
答: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 的通知》(云青联〔2020〕14 号)规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云南省地 方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会同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以 州(市)、县为主组织实施的我省基层就业项目之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 计划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 1000
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 1 - 3 年、服务协议一年一
签的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 疆、服务西藏 7 个专项等志愿服务工作。以 2022 年为例:
(1)招募对象: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岗之 前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通过西部计划体检,有志愿服务经历的优先 录用。
(2) 招募条件:①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③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志愿到 基层一线服务;④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⑤优秀团学干部和有志愿服务 经历者优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大学期间被学校处以记过以上 处分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 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不符合志愿者选拔条件的人员。
(3)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组织有意愿参加西部计划且符合招募条件 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或网络报名,如实填写并收取《云南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报名登记表》,完成初次招募。
13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 见》(云青联〔2019〕23 号)、《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2024 年度云南省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青联〔2023〕10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 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经费补贴。从 2019 年起,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 每人每年 3 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 保险、商业保险等。按照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志愿者实际领取的补贴标 准不低于原有补贴水平的原则,州(市)、县级财政及服务单位要为在艰苦边 远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提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确保志愿者每人每月扣除社 保外补贴水平不低于 2800 元给予保障。县级项目办及基层服务单位要为志 愿者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其中,全国项目 每人每年 3 万元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地方项目每人每年 3 万元由省、州 (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志愿者个人工作生 活补贴按每年经费下达文件具体要求,由县级项目办按月拨付至志愿者个 人账户。志愿者均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 乡)居民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下达的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单位缴 费部分,由志愿者服务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所有费用和手续由县 (市、区)级项目办统一支付办理。经过调整后,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低于 原有标准的,全国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级地方项目差额 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州( 市)、县( 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 承担。
(2)参保缴费。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志愿者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西部计划志 愿者在服务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4% , 其中 16% 由 用人单位(即发放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的单位)缴纳,8% 由用人单位从个人
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个 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作生活补贴(当年新招募的为起薪当 月的工作生活补贴),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 60% 的,按 60% 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00% 的,按 300% 核定。在岗志愿者,凭借服务鉴定与服务证等相关证明, 当年内由县(市、区)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 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手续。
(3)入学就业。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 2 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服务 期满后 3 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政策 参见当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从 2016 年新招募志愿者开始,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 学贷款代偿政策。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 核合格后 2 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 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志愿者 1—3 年服 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的 2 年内,可按要求参加云南专升本考试。服务期满考 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 到之日起算),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服务期满 1 年且考核合 格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4)减免贷款。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 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符合学费代偿规定到我省 25 个边境 县和 3 个涉藏地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 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的 志愿者需一次性签署 3 年的服务协议,3 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其学费 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 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创业优惠。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志愿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文件规定, 可按政策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按 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要求,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为有创业需求的志愿者 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或 自主择业、流动就业。
(6)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4 . 什么是“特岗计划”?
答:“特岗计划 ”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的简称。 国家从 2006 年开始,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创新农村学校教 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 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岗教师服务期为 3 年,在 3 年服务期内与当地 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3 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转为当地在职在编 教师。“特岗计划 ”的实施范围为我省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以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为主。
15 . “特岗计划”选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 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 30 岁以下的普 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 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6 . 特岗教师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答:(1)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号)、《人 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 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 21 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 层服务的其他各专门项目同等享受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 政策。
(3)对 3 年聘期满的特岗教师,如每年度( 学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 上,即视为 3 年聘期考核合格,发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其就业安置,一 是可选择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转聘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由当地财政统 一发放工资,转聘手续按云教人〔2006〕28 号和云教人〔2009〕44 号文件办 理;二是可选择重新择业,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优惠政 策。对选择自行联系调动单位的转编特岗教师,可按在职在编职工工作调 动的现行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4)特岗教师在特设岗位工作的 3 年时间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届满考 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 贷款代偿政策。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户籍可迁往服务学校所在地,也可根 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 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学校。
17 .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答:2006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卫 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开展高校毕 业生到基层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 ”计划)。 我省“三支一扶 ”计划自 2007 年启动实施以来,紧紧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到基层服务,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农技、教育、医疗、扶贫(乡村振兴)等人 才紧缺的要求,共选拔招募 8500 名优秀大学生到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有
效缓解了基层人才紧缺的矛盾,为脱贫攻坚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18 . 如何参加“三支一扶”招募考试报名?
答:每年 5 月至 7 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网(hrss. yn. gov . cn)“三支一扶 ”专栏发布招募公告,有关招募政策、岗位 需求以及相关报名事宜、政策解答等均可通过公告查询。符合报名条件人 员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公告指定报名网站,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 考岗位后提交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经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招 募通知,考生与本人报考的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正式上岗服务。
19 . “三支一扶”招募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招募对象和条件以当年发布的招募公告要求为准。 以 2023 年招募 公告为例,招募对象是:2020 年 1 月 1 日 以后毕业的( 含 2023 年毕业生)国 民教育毕业生,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以招募简 章为准;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役士兵,入伍前须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 划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020 年 1 月 1 日 以后毕业的云南省技工院校全日 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20 . “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是多长时间? 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能 够享受哪些政策?
答:我省 “三支一扶 ”计划服务期为 2 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享受 的政策以当年发布的“三支一扶 ”招募公告为准。
目前,服务期间享受的主要政策:一是参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 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 准,按月发放;二是享受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培训、法定休假、法定 假日等权利;三是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 是服务期满 6 个月的,给予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3000 元和一次性体检费 补助 320 元;五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金:称职等次每人 3600 元,优秀等次每人 5400 元;六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由省级统一购 买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及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 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所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报名手续;八是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参加“三支一扶 ”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由省“三支一扶 ”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重要依 据。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服务证书》可以享受的主要政策:一是自愿 留在服务地工作的,聘用为原服务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二 是服务年限连续计算为工龄、基层服务年限,参加工作时间按到基层服务单 位报到之日起算;三是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四是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且报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 基地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五是三年内报考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 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六是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 ” 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七 是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八 是选择灵活就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九是选择自 主创业的,享受相关创业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等。
21 .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答: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 2013 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 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 2 - 3 年的农 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22 . 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创业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 〔2022〕35 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就近就地就业,立足乡村振兴领域就业 创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给予基层就业奖补:对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
业就业,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 满 6 个月的(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给予个人 5000 元的一次性基层就 业奖补。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 3 年内有意愿到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就业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参照脱贫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予以职 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即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20%( 不重复上 浮)。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对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 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 款扶持。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 创业且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不超过 3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其中,高校毕业生在乡村振兴领域创业并从事过桥米线、云南小吃、生态茶 叶、生态咖啡等省内相对成熟劳务品牌行业的,直接按 3 万元的补贴上限给 予奖补。
给予创业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利用现有创业园区( 创业基 地),为毕业 3 年内返乡入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场所、办公设 施、网络开通等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后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 人 1 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区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对稳定经营 12 个月以 上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提高到每人 3 万元。
优先安排专项人才提升培训:对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 乡镇村就业创业,优先安排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训。
23 . 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岗位的相关待遇水平有哪些,岗位聘用 (服务)期限是多长?
答:城乡社区服务岗位的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区同类工作人 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规定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 城乡社区岗位聘用(服务)期限不得低于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24 . 大学生乡村医生有哪些保障政策?
答:根据 2023 年 10 月 中央编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 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录的高校毕业生, 以及 2020 年以来通过“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 策 ”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大学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程序给予事业 编制保障。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实行专编专用,专门管理。
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5 . 国家与省级层面对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 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0〕72 号)、《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 通〔2022〕3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 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17 条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 就业促发展惠民生 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 号)等文件规定:
(1)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 职工总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8%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相 应的财政贴息。
(2)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 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 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6 .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 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 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 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 7 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4)国有企业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高校毕业生招聘入职的前提 条件。
27 .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就业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云财社〔2018〕2 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 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 补贴(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 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 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单)、企 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8 .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文件规定,要简 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
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 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昆明对到昆就业创业的高校毕 业生,实施零门槛落户。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 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 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 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29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4〕90 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 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 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 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 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 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 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 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 业等)就业的,可由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 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 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30 . 什么是人事代理?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 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国政审。
(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5)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 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 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 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31 . 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2 . 什么是社会保险? 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 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 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 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 民医疗保险制度。
33 .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4 . 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 国家和省相关政策 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 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16% 、6% 左右和 2%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 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结合各统筹区基金收支情况,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相关政策 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均衡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 为本人工资的 8% 、2% 和 1% 。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 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 20% , 其中8% 计入个 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 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 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采取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35 . 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 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 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 处有关违法行为。
36 .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 式,在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 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37 .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答: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 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 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 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38 .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 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 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征兵政治考核的内容包括:重点考核拥护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原则问题、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 态度和现实表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道德品质、宗教信仰、社会交 往、诚实守信和出国(境)等情况,以及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 兄弟姐妹的政治背景和违法犯罪等情况。
身体条件: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基本要求:
身高:男性 160cm 以上,女性 158cm 以上。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 < 7 . 0 mmol/L 的,合格。
(一)男性:17 . 5 ≤BMI < 30 , ;
(二)女性:17 ≤BMI < 24 。
BMI≥28 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 < 6 . 5% , 合格。
(BMI = 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视力:大学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 . 5 , 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 于 4 . 8 ,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 . 8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
术等其他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 4 . 8 , 眼底检查正常,除 条件兵外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3)年龄条件: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 18 至 22 周岁、毕业生 放宽至 24 周岁;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 18 至 22 周岁,2023 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 2024 年上半年 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 23 周岁。
39 .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个优先 ”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
(3)优先审批定兵。
(4)优先安排使用。
40 . 大学生参军入伍其家庭主要享受哪些优待?
答:对被云南省内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其家庭由批 准入伍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30% 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 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
41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国家资助学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国家实行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 免的最新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 高不超过 20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或减免。
42 .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 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 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以入伍时
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 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 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 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 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 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 限,按照高职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43 . 高校毕业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征兵开始之前登 录“全国征兵网 ”(网址为 https: //www. gfbzb . gov . cn) 进行报名,填写、打印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 资助申请表 I》(一式两份,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 返还学生。
(3)县级征兵办审核。学生在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 还学生。
(4)递交材料至学校相关部门。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落实补偿或代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
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条件的,及时 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4 .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升学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申请免 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 3 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 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自 2021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计划由 目前的每年 5000 人扩大到 8000 人,并重点向“双一流 ”建设高校倾斜。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 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1 年专升本招生起 执行。
经学校同意,退役入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可直接获得学分。
45 . 部队对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选取军士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军士。军士属于士兵军 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 发给津贴,军士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暂行规 定》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满 1 年,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提前参加 军士选改。
46 . 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学历及年龄,全日制本科不超过 26 岁,全日制研究不超过 29 岁;(2)服役满 1 年,不超过 3 年(截止 6 月 30 日);(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 上等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为良好以上;(4)体检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1)中国共产党员;(2)“双一流 ”高校或学
科相关专业毕业的;(3)担任过建制班长以上的;(4)普通高校在校期间担任 过学生干部的;(5)体育运动队骨干。
47 . 大学生士兵考军校和保送入学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 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 20 周岁( 截止当年 8 月 31 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截止当年 1 月 1 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 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 1 岁;义务兵考生 必须服现役满 1 年,不超过 3 年,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 格检查标准。
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被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 学习,学制 4 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保送入学,年龄放宽 1 岁至 26 岁。按 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 毕业的安排 6 个月任职培训。
48 . 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服务优待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有关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服务优待政策主要有: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 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 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 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 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退役大学生士兵。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 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加村居 “两委 ”班子的选举。
49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还能享受哪些 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 一次性退役金。 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 助,同时享有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 2023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三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 ,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50 . 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是什么?
答:参军入伍大学生奖励对象为: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被征集为义务兵的,毕业生定义和范围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财教 〔2009〕35 号文件、财教〔2011〕510 号文件和《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 财政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明确高校征兵工作几 个事项的通知》(动〔2021〕25 号)规定为准。应(往)届毕业生按照本科及以 上学历 8000 元/人、专科学历 6000 元/人的标准,在校硕士研究生按本科毕 业生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直招军士不再享受经济奖励政策。参军入伍 大学生奖励资金由县级兵役机关委托当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以银 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到个人,具体办法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 地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四、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51 . 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答:按照《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 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国 科发资〔2020〕132 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 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 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 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 共享服务平台等)。
52 . 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答: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 见》(国科发财〔2009〕97 号)规定,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 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 本科生。
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但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
53 . 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 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47 号)文件规定,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54 . 科研项目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协议?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 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47 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 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 15 天书面 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 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 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5 .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为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被吸纳的 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 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47 号)文件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按 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执行。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 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 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 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 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 同
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 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 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 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等规定执行。
56 . 毕业生服务科研项目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 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 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47 号)文件规定,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 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 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57 . 什么是国际组织?
答: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 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也可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 和全球性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 亚国家联盟(东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国际足球联合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等。
58 . 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有哪几种,哪些职位是面向高校毕业生的?
答: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主要分为三种:D 类、P 类和 G 类。D 代表的是 Director , 即高级管理人员;P 代表 Professional , 即专业人员;而 G 则是 Gener- al , 即一般事务。
D 类属于领导类职务,部分是在联合国内部一级一级晋升上来的,另外 一部分则来自各国直接派遣,比如我国各部委派驻到联合国的工作人员。
G 类属于基础性岗位,大多是行政、秘书等辅助性雇员,一般从机构所在 国当地招聘。
P 类是联合国的中坚力量,因此,对于想加入联合国的高校毕业生而言, 最常规的方式,是参加联合国的 YPP 考试(即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59 . 什么是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
答: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 考试是 2012 年联合国对原国家竞争考 试(NCRE)改革后的考试项目,是联合国招聘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之一,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协助联合国在华举办。
青年专业人员考试的对象为初级业务官员( P1 /P2 级),由联合国秘书 处每年根据各会员国占地域分配的理想员额幅度情况,邀请无代表性、代表 性不足或即将变为代表性不足的会员国参加考试。会员国同意参加后,其 国民可通过联合国网站报名参加本年考试。
联合国将对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初步网上筛选,确定最终参加考 试人员名单。考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测试组成。通过考试选拔 的人员将进入联合国后备人员名单,当出现职位空缺时,由联合国从后备人 员名单中选聘。
60 . 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提供哪些指导服务?
答:(1)提供“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 ”( http: // gj . ncss . cn) , 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 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 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 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 生到国际组织实习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到国际组织实习的 高校学生予以资助,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 区补贴,资助期限为 3 - 12 个月。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 //www.
csc . edu . cn) 。
(4)对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高校应给予保留学籍、计算相应学分等 政策支持;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 行),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高校在制 订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 标体系。
61 . 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 准备?
答:(1)语言水平。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 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 “四会 ”,更为重 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 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 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 问题,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
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 ”的基本 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 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 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2)综合素质。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 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 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 、团队精神 ( teamspirit) 、协同配合(synergy) 、互动(interaction) 、相互尊重与理解( mutu- alrespectandunderstanding)等。在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培养有效行为的能力, 避免无效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CompetencyModel) , 反映了对
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 大类,共 13 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2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 见》(国办发〔2015〕36 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 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 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 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发改高技〔2022〕18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1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 〔2023〕75 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减税降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 条件的,在 3 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销售额在免税标准 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 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 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 回国学生)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 超过 3 年。高校毕业生设立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 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高等院校学生(含技工学院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 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 ”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 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 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 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7) 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提供不少于 30% 的场地给创新创业 大学生使用。各地各部门要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群体给予相应 场地租金补贴等优惠支持。
(8)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 ”。
63 . 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规定: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 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 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2)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在校大学生 休学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2 年。
(3)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4)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 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
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5)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 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6)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 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 转移科技成果。
64 . 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答: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 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 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 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 ”(产 生你的企业想法)、“SYB ”(创办你的企业)、“IYB ”( 改善你的企业)和网络 创业培训等;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 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65 . 什么叫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 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市场监管或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群团组织)负责推荐,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 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云南省创 业担保贷款可细分为“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66 . 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1)身份证明类:身份证、户口册。
(2)就业状况证明类,借款申请人就业状况材料针对不同人员提供其之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下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残疾人证;复员 转业退役军人提供复员、转业、退役证件;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出具 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五年以内的毕业证,其中留学回 国学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大学生村官 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 员提供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 开具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村委会或劳保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网 络商户提供网店登记注册材料、申报前三个月网店交易明细;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提供扶贫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农村户籍证明 (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
上述 10 类人员中,除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外,其余人员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且就业创业证上应登记为“自主创业 ”或 “单位就业 ”状态(就业单位须与申请贷款的经营实体统一)。
(3)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还需 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4)经营状况类: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 可证)。
(5)贷款承诺类:《借款承诺书》。
(6)承办单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申请人通过手机、PC 端登录融信服平台后,按提示完成 基础信息(含身份证明材料)的填写并提交。
(2)资格审核:承办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基础信息,对贷款资格进行 审核。
(3)贷款授信:申请人资格通过审核的,由承贷金融机构组织开展贷款 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担保中心反馈调查结果,提交授信及担保人、联系人、 备用联系人等信息;建立完善贷款相关业务档案。
(4)担保核准:担保中心经办人根据承贷金融机构调查反馈信息对贷款 担保进行核准,报负责人批准后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
(5)贷款发放及回收:承贷金融机构接收担保函,按本机构业务流程进 行贷款发放,并向担保中心反馈贷款发放信息。贷款回收后,及时向担保中 心反馈还款信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
(2)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3)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4)当年新招人员的身份材料(就业创业证、大学生毕业证等)。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小微企业通过手机、PC 端登录融信服平台后,按提示完 成基础信息的填写并提交。
(2)资格审核:承办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基础信息,对企业的贷款资 格进行审核。
(3)人社部门复核: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对企业的贷款资格进行复核。 金融机构审核发放及回收:金融机构收到人社部门复核信息后,按本机
构业务流程进行贷款发放,并向人社部门反馈贷款发放信息。贷款回收后, 及时向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反馈还款信息。
67 . 创业担保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吗?
答:对符合条件的“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财 政贴息,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标准及方式按照国 家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执行.借款人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68 . 贴息申办流程是什么?
答: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报送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 款贴息资金支付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贷金融机构报送的 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 5 个工作日 内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 对上述材料复核后,在 1 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兑付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并填 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表》。
69 .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云南省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 〔2022〕7 号)规定,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 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
70 .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有哪些?
答:云南省“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单位为:“贷免扶补 ”创业小 额贷款具体承办单位主要为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 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七个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 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个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71 .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 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 创业人员,提供 3 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 400 万元的 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 围。扶持对象范围由金融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政策指 导下适时调整完善。
免:指对创业人员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 申请贷款免反担保、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并享受财政贴息。
扶:指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 “一对
一 ”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还款积极、带动 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免扶补 ”创 业贷款并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补:指对享受“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创 业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对承担创业帮 扶任务的承办单位,给予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办“贷免扶补 ”业务的承贷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72 .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 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服务保障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41 号) 规定,继续支持 10 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包括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 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 脱贫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吸纳上述重点群体就业 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除上述 10 类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之外,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 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市民 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新市民主要是指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 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 各类群体,具体包括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业态从业人员、 省外来滇就业人员。
73 .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
答:贷款额度: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最高额度为 400 万元。
74 .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
答: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75 .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贷免扶补 ”,从 2020 年起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从 5 次还款模式调整 为 3 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 12 个月偿还本金的 10% , 贷款合 同签订第 24 个月偿还本金的 20% , 贷款合同签订第 36 个月偿还本金的 70% 。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分期还款。
76 .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是什么?
答:“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在 3 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按照国家普惠金融规定贴息。
77 . 什么是“贷免扶补”创业导师帮扶?
答:具体承办单位选择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作为创业导师, 对“贷免扶补 ”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 “一对一 ”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 指导、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 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78 . 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答: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 业,其他新注册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 ”制度。
(1)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 创业经营场所。同时逐步允许“一址多照 ”、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 大学生创业门槛。
(2)减免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应届及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 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 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条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 创业证》1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
在 20 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 “零首付 ”(2 年内到位)。在毕 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 金(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10%(出资额不低于 3 万元),1 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 50% 以上,余款可 在 3 年内分期到位。
79 . 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答: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 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 转移科技成果。
80 . 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是什么?
答:对毕业 5 年内(含毕业学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 毕业生创业人员,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一 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81 . 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 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82 .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答: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其中脱贫家 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可以优先提供见习机会。有意愿参加 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查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网站,获取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
83 . 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 3 - 12 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活动期满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 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84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答:(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2)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4)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 作为工龄计算。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 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85 . 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 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 号)规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照规定给予省级就业 见习补贴 1500 元/人 ·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 50% 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 再提高 500 元。对我省辖区内乡镇村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吸纳符 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为见习人员的,省级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每人每月 1500 元的标准执行;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 50% 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再提高 500 元。
86 .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答:有意愿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未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企业新 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 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等项目,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并按规定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
组织实施: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 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等职业培 训机构承担。
87 .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高职院校(含技师院校)毕业生在我省按规 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职业 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或创业培训。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 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 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8 . 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也可通过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89 . 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答: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经过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院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认定合格者,由 认定机构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将证书数据纳入国家技能人 才统计,认定合格者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查询相应证书数据。
90 .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 〔2023〕18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 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64 号)等文件规定,对毕业 年度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 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 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 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 的,待取得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91 . 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 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 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 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 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 3 月和 11 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 ”、每年 4 月 “民营企业服务月 ”、每年 9 月 “金秋 招聘月 ”、每年 11 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 ”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 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 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 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 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 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2 .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 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其他 专业性就业网站等。重点推荐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云南省高校 毕业生智慧就业平台和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
(2) 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 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3 .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答: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 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 业援助服务。对实名登记的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 ”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将连续 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
(1)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免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一次性求职补贴:从 2013 年起,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高 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 1000 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3 个涉藏地区县、8 个人口较 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享 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救助供养家庭,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年 度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 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凡自愿申请 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同时 符合几个条件的选择其中一类申报。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已激活金融功能(卡 状态正常)的云南省社保卡。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
(1)符合城乡低保人员、城镇贫困家庭和残疾人等安置条件的普通高校 毕业生;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 龄为准)。
申请方式:符合安置对象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向户籍 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94 . 我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答:我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享有我省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和其他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普惠政策措施的同时,省残联对促进我省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出台了系列特惠政策措施:
(1)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全覆盖的就业需求调查和“一对一 ”就业 跟踪服务,建立一人一套帮扶档案。
(2)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求职指导及创业指导,提供岗 位信息,举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
(3)对有培训需求的,免费参加各级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4)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云南省“十四五 ”助残就业“十 百千万工程 ”实施方案》中符合创业示范户申报规定条件的优先给予扶持, 给予一次性 1 万元的创业补贴。
(5)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95 . 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哪些?
答: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 号)》规 定,承担移民职业教育的院校应当保证移民学生 98% 以上的就业率。顶岗 实习期生活补助在 1000 元/月以上,毕业生就业工资在 2000 元/月以上,与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三险 ”或“五险 ”。
96 .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
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求职登记或就业 失业登记手续,免申即办电子《就业创业证》。
97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答:(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 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 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免申即办电子《就业创业证》,摸 清就业需求。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 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 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 ”创业服务。
(5)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孤儿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作为高校及地方各级人社部门重点工作对象,进行实名制登记后可享 受“一对一 ”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关注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 公布的见习岗位信息,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见习岗位。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 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 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 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 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10)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 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 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 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 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有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需求的,可直接咨 询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1)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
A . 在云南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 业后在申请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B . 申请主体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得少于 1 年。
补助期限: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 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人员,可向缴纳社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应材料。
98 . 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 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64 号)规定,为简化就业求职手 续,从 2023 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 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 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 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 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 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从 2023 年起,建立高 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要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 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99 . 如何做好档案转递工作?2021 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 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和档案,办理迁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答:各高校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 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 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 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管两年。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 信寄递。
根据国家五部委的最新相关政策,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学校 申请档案和户口的托管,托管期限为两年。所以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托管。2021 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 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和档案,办理迁出时:
(1)将户口从托管集体户迁出:
A . 迁移到云南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准迁证的原件办理迁出 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 件、报到证或准迁证原件。
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迁出手续后到昆明市五华区 莲华派出所换“户口迁移证 ”。所需材料齐全,1 个工作日内完成。
B . 迁移到云南省内各市、县、区: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开具办理“准迁 证”的户籍证明,再到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常住人口登记 表。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将档案从托管集体户迁出:
A . 个人转递档案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档案不能自带,由云南省大中 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机要或邮政特快专递寄出。
B . 档案接收单位转递档案时,可以派专人(非本人)到云南省大中专毕 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取档案。
转提档案所需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档案对应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
③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调档函;
100 . 关于体检结果互认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答: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 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 X 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 高校毕业生近 6 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 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 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各高 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
相关文件附录
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 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号)
2 .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 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
3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 号)
4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 号)
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 发〔2009〕3 号)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 号)
7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 23 号)
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 办发〔2015〕36 号)
9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
10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7〕28 号)
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5 号)
12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1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20〕6 号)
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2 号)
15 . 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 发〔2020〕53 号)
16 中组部 人社部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团中央关于实施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5 号)
17 . 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0 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 扶 ”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7 号
18 . 人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 国资委 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 号
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 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75 号
20 . 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 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国科 发资〔2020〕132 号)
21 . 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53 号)
2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 2020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 (教学厅函〔2020〕19 号)
23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税局 云南 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 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 号)
2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 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 号)
25 .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 人社发〔2009〕76 号)
26 . 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云 人社发〔2009〕230 号)
27 .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鼓励大学生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教学〔2010〕10 号)
28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 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 号)
29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 〔2011〕323 号)
30 .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59 号)
31 .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2 年 修订)
32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 ” 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4 号)
33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大学生创业 扶持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4〕169 号)
34 . 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中小 〔2014〕474 号)
35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 号)
36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 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15〕40 号)
37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 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7 号)
38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大学生参 军入伍实施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9 号)
39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57 号)
40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 (云财教〔2017〕180 号)
41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43 号)
42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 号)
43 .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 号)
44 .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 (云青联〔2019〕23 号)
45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 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22 号)
4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 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 号)
47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 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 号)
48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 号)
49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 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 号)
50 .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
通知(云青联〔2020〕14 号)
51 . 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做好 2020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 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10 号))
52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 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 号)
53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 好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军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9 号)
54 .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 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置城乡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48 号)
55 . 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 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明确高校征兵工作几个事项的通知(动〔2021〕25 号)
56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发改 高技〔2022〕187 号)
57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工 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19 号)
58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 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 号)
5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 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19 号)
60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 款支持力度服务保障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41 号)
61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3 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 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35 号)
62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9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重点群 体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 号)
63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实施 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7 号)
64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 于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1 号)
65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 业创业 17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6 号)
6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 生 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 号)